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94號
TPDV,105,訴,4694,2018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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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4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蕭政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億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聲請退還溢收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 酬等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694號判決聲請人部分 敗訴,聲請人不服,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同年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並於同年月16日經聲請人收受後,聲請人卻 於同年月18日、20日分別繳納新臺幣(下同)6,945 元共2 次,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與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存卷足憑, 是以,聲請人繳納其中之6,945 元堪屬溢繳,自應返還。從 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6,945 元,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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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