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844號
TPDV,105,訴,3844,2018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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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4號
原   告 李家榆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李玉燕 


      李照雄 
      李明穎 
      李碧珠 
      李榮雄 
      李怜珠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珠 
被   告 李文雄 
      李宜儒  原住臺中市○○區○○○街00號

      李亞儒  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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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