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4號
原 告 李家榆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李玉燕
李照雄
李明穎
李碧珠
李榮雄
李怜珠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珠
被 告 李文雄
李宜儒 原住臺中市○○區○○○街00號
李亞儒 原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