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更一字,105年度,1號
TPDV,105,破更一,1,2018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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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維
      李天送
      邱淑珍


相 對 人 武栯浤
     (原名武沛曜)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宗維李天送邱淑珍為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程序、續行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而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 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之 一、破產法第五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吳春臺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一日代 理權消滅,聲請人現無董事長,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單可佐(見卷第二三頁),而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惟聲 請人其餘董事劉宗維李天送邱淑珍迄未聲明承受程序, 相對人亦不聲明承受程序,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之一 、破產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由 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劉宗維李天送邱淑珍承受程序、續 行程序。
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破產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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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