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更一字,105年度,1號
TPDV,105,海商更一,1,2018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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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王傳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FELIPE TUQUIB SEPE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46,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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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