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45號
原 告 許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被 告 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秀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第三十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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