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葉祥清被 告 黃三郎 劉温妮 林怡伶 張勝傑 許傳寧 林佳龍 楊柏煜 楊佳龍 黃宗展 李依珊(原名李秀蓮) 梁嘉洋 周忠義 戴維廷 林雅靖 黃千慈(原名黃美卿) 梁家萁(原名梁瑋慈) 李雨蓁 黃嵩洋(原名黃建銘) 胡志雄 郭盈吟 許瑞容 王䕒鎂 張世旻 林忠毅 林莉雯 林惠如 王妍 馮玟綺(原名馮筱慧) 林蓉祺 鄒雪梅 辛儀玲 江沛樺(原名周沛樺) 楊北斗 張智原 蕭智后 周賜恩 蕭憲紘 林柏緯 黃佳慧 簡慧敏 陳雅鈴 劉柏翔(原名劉興鴻、劉承閎)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26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二、被告部分:被告黃三郎等42人均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黃三郎等42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 易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是原告對被告黃三郎等42 人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怡雯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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