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075號
TPDM,107,聲,1075,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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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黃慶騰(原名黃俊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107 年度執字第12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慶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黃慶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 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 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6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其本人於106 年11月2 日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此有存單號碼刑 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附卷可考。被告所犯上 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並由臺北地檢署執行,然被告經檢察官依其住 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且被告現 又無另案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北地檢察署送達證書、同 署檢察官開立之107 年4 月20日拘票、司法警察107 年5 月 8 日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等件存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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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