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378號
TPDM,107,易,378,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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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楊淇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476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簡字第
934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楊淇鴻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上午11 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 重慶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蔡博翔所管領之 萬歲牌蔥燒辣小魚花生1 包並藏放於口袋中後,逕自離去。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之107 年3 月15日死亡,此其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93 4 號卷第11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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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