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怡鈞
被 告 寧家芷
游智賢
陳文德
賴敬明
羅元隆
郭大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金柱
被 告 瀚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曉華
被 告 劉嘉衡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7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貫邦股份有限公司等 於準備程序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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