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7年度,616號
TPDM,107,審簡,616,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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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6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雲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葉慶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
偵字第5657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被告自白犯罪(107年
度審訴字第62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素雲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素雲於民國103年1月至同年10月間,分別擔任鈐蔚實業有 限公司(此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下稱 鈐蔚公司)及鈐蔚實業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鈐蔚公司 高雄分公司)負責人,竟為下列行為:
(一)陳素雲明知鈐蔚公司、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於上開期間, 並無實際銷貨予建富華有限公司(下稱建富華公司,業經 國稅局認定係全部虛進虛銷之虛設行號),竟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虛開如附件附表一所示銷售額總計達 新臺幣(下同)8,577萬4,306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11 紙予建富華公司,而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 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陳素雲明知鈐蔚公司、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於上開期間並 無實際銷貨予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怡定興公司)之 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 意,虛開如附件附表二所示銷售額總計達4,375萬1,728元 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1紙予怡定興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 怡定興公司復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18萬7,571元,以此 方式幫助該公司逃漏營業稅218萬7,571元,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素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 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二)查被告陳素雲係鈴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鈴蔚公司)、鈴蔚 實業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鈴蔚公司高雄分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 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鈴蔚公司、鈴蔚公司高雄分公 司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銷售之事實 ,竟仍填製以上開公司名義,接續填製202紙不實之統一發 票,交由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 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是就犯罪事實(一 )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陳素雲又就附表 一、二所示先後多次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主觀上 係基於單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而客觀上具有密接之 時空關聯性,且係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 接續犯,應僅論以1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另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 犯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 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原經 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 ,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犯填製不實 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至原起訴 書所載被告陳明潤部分業經檢察官具狀撤回起訴(見107年 度聲撤字第5號),本院自無庸審理,附此敘明。(三)爰審酌被告以鈐蔚公司、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名義開立如附 表一、二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並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 司逃漏稅捐,其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主 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且損及國家賦稅之 徵收及制度之公平,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危害經濟秩序,所 為實有不該,本應予嚴厲之非難,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



後態度尚可,暨衡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前科素 行、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無須扶養他人之家 庭經濟生活狀況等,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幫助逃 漏營業稅之金額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5657號
被 告 陳素雲 女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明潤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素雲陳明潤於民國103年1月至同年10月間,分別擔任鈐 蔚實業有限公司(此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 樓;下稱鈐蔚公司)及鈐蔚實業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負責人,竟為下列行為:(一)陳素雲陳明潤均明知鈐蔚公司、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於 上開期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建富華有限公司(下稱建富華 公司,業經國稅局認定係全部虛進虛銷之虛設行號),竟 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虛開如附表一所 示銷售額總計達新臺幣(下同)8,577萬4,306元之不實統 一發票共計111紙予建富華公司,而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陳素雲陳明潤均明知鈐蔚公司、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於 上開期間並無實際銷貨予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怡定 興公司)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虛開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總計達 4,375萬1,728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1紙予怡定興公司充當 進項憑證使用,怡定興公司復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18 萬7,571元,以此方式幫助該公司逃漏營業稅218萬7,571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 確性。
(三)陳明潤明知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於上開期間並無實際銷貨 予同球村有限公司(下稱同球村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虛開附表三 所示銷售額總計達1,603萬2,096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同球 村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同球村公司復持以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80萬1,604元,以此方式幫助該公司逃漏營業稅80 萬1,60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



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素雲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間擔任鈐蔚│
│ │ │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惟矢│
│ │ │口否認有何虛開發票及幫│
│ │ │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
│ │ │:伊年紀大不記得了云云│
│ │ │。 │
├──┼───────────┼───────────┤
│ 2 │被告陳明潤之供述 │矢口否認有何虛開發票及│
│ │ │幫助逃漏稅之犯行,辯稱│
│ │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之│
│ │ │發票伊都不清楚云云。 │
├──┼───────────┼───────────┤
│ 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1.證明被告陳素雲、陳明│
│ │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暨附│ 潤於上開期間,分別係│
│ │件資料 │ 鈐蔚公司、鈐蔚公司高│
│ │ │ 雄分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 │ 。 │
│ │ │2.證明鈐蔚公司、鈐蔚公│
│ │ │ 司高雄分公司於103年1│
│ │ │ 月至同年10月間,合併│
│ │ │ 申報營業稅之銷項總金│
│ │ │ 額與進項總金額相當,│
│ │ │ 涉案期間無繳納營業稅│
│ │ │ 之紀錄,顯然異常之事│
│ │ │ 實(詳見附件103頁、第│
│ │ │ 105至109頁)。 │
│ │ │3.證明鈐蔚公司及鈐蔚公│
│ │ │ 司高雄分公司收取建富│
│ │ │ 華公司、怡定興公司之│
│ │ │ 現金貨款,有多筆超過│
│ │ │ 現金100萬元,且均未 │
│ │ │ 取得收據,顯不合營業│
│ │ │ 常規之事實(詳見附件 │




│ │ │ 第212至215頁、第729 │
│ │ │ 至733頁)。 │
│ │ │4.證明鈐蔚公司高雄分公│
│ │ │ 司開立給同球村公司之│
│ │ │ 發票號碼連續已不尋常│
│ │ │ 且收取同球村公司之貨│
│ │ │ 款紀錄與存摺勾稽後不│
│ │ │ 完全相符,以104年2月│
│ │ │ 6日為例,竟發生同球 │
│ │ │ 村公司「溢付」貨款之│
│ │ │ 情形,顯見收款沖銷紀│
│ │ │ 錄並不實在之事實(詳 │
│ │ │ 見附件第831至835頁) │
│ │ │ 。 │
├──┼───────────┼───────────┤
│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9│證明怡定興公司、同球村│
│ │月14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公司已將附表二、附表三│
│ │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所示發票,全數扣抵營業│
│ │本署公務電話紀錄 │稅之事實。 │
├──┼───────────┼───────────┤
│ 5 │證人黃先貴之證述 │證明被告陳素雲為其三嫂│
│ │ │,其有幫鈐蔚公司介紹生│
│ │ │意,並協助載貨,且其替│
│ │ │鈐蔚公司及鈐蔚公司高雄│
│ │ │分公司收取之現金貨款從│
│ │ │未超過100萬元等事實。 │
└──┴───────────┴───────────┘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 ;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自明 。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著有台 非字第389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 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又該罪與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 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 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 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第5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另著有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 例意旨及98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判決可供參憑。三、核被告陳素雲陳明潤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被告 陳素雲陳明潤就犯罪事實(二)以及被告陳明潤就犯罪事 實(三)所為,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 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陳素雲、陳 明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就犯罪事實 (二)、(三)部分,被告陳素雲陳明潤均係以1個提供 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而同時觸犯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及幫助逃漏稅捐2罪名,乃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處斷。被告 2人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相同之方式持續填製不實之 會計憑證,均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 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韓 文 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一:
┌──┬─────────┬───────┬────┬─────┬─────┬─────┐
│序號│ 銷貨人 │ 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 發票字軌 │ 銷售額 │ 稅額 │
├──┼─────────┼───────┼────┼─────┼─────┼─────┤
│1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54,286 │37,714 │
├──┼─────────┼───────┼────┼─────┼─────┼─────┤
│2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65,714 │38,286 │
├──┼─────────┼───────┼────┼─────┼─────┼─────┤
│3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77,143 │38,857 │
├──┼─────────┼───────┼────┼─────┼─────┼─────┤
│4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65,714 │38,286 │
├──┼─────────┼───────┼────┼─────┼─────┼─────┤
│5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817,143 │40,857 │
├──┼─────────┼───────┼────┼─────┼─────┼─────┤
│6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54,286 │37,714 │
├──┼─────────┼───────┼────┼─────┼─────┼─────┤
│7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65,714 │38,286 │
├──┼─────────┼───────┼────┼─────┼─────┼─────┤
│8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77,143 │38,857 │
├──┼─────────┼───────┼────┼─────┼─────┼─────┤
│9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65,714 │38,286 │
├──┼─────────┼───────┼────┼─────┼─────┼─────┤
│10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817,143 │40,857 │
├──┼─────────┼───────┼────┼─────┼─────┼─────┤
│11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54,286 │37,714 │
├──┼─────────┼───────┼────┼─────┼─────┼─────┤
│12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65,714 │38,286 │
├──┼─────────┼───────┼────┼─────┼─────┼─────┤
│13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31,429 │36,571 │
├──┼─────────┼───────┼────┼─────┼─────┼─────┤




│14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65,714 │38,286 │
├──┼─────────┼───────┼────┼─────┼─────┼─────┤
│15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817,143 │40,857 │
├──┼─────────┼───────┼────┼─────┼─────┼─────┤
│16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54,286 │37,714 │
├──┼─────────┼───────┼────┼─────┼─────┼─────┤
│17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65,714 │38,286 │
├──┼─────────┼───────┼────┼─────┼─────┼─────┤
│18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31,429 │36,571 │
├──┼─────────┼───────┼────┼─────┼─────┼─────┤
│19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65,714 │38,286 │
├──┼─────────┼───────┼────┼─────┼─────┼─────┤
│20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5 │AQ00000000│765,714 │38,286 │
├──┼─────────┼───────┼────┼─────┼─────┼─────┤
│21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5 │AQ00000000│777,143 │38,857 │
├──┼─────────┼───────┼────┼─────┼─────┼─────┤
│22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5 │AQ00000000│754,286 │37,714 │
├──┼─────────┼───────┼────┼─────┼─────┼─────┤
│23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5 │AQ00000000│761,905 │38,095 │
├──┼─────────┼───────┼────┼─────┼─────┼─────┤
│24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5 │AQ00000000│817,143 │40,857 │
├──┼─────────┼───────┼────┼─────┼─────┼─────┤
│25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5 │AQ00000000│765,714 │38,286 │
├──┼─────────┼───────┼────┼─────┼─────┼─────┤
│26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5 │AQ00000000│777,143 │38,857 │
├──┼─────────┼───────┼────┼─────┼─────┼─────┤
│27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5 │AQ00000000│754,286 │37,714 │
├──┼─────────┼───────┼────┼─────┼─────┼─────┤
│28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761,905 │38,095 │
├──┼─────────┼───────┼────┼─────┼─────┼─────┤
│29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800,000 │40,000 │
├──┼─────────┼───────┼────┼─────┼─────┼─────┤
│30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765,714 │38,286 │
├──┼─────────┼───────┼────┼─────┼─────┼─────┤
│31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765,714 │38,286 │
├──┼─────────┼───────┼────┼─────┼─────┼─────┤
│32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777,143 │38,857 │
├──┼─────────┼───────┼────┼─────┼─────┼─────┤
│33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754,286 │37,714 │
├──┼─────────┼───────┼────┼─────┼─────┼─────┤




│34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761,905 │38,095 │
├──┼─────────┼───────┼────┼─────┼─────┼─────┤
│35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817,143 │40,857 │
├──┼─────────┼───────┼────┼─────┼─────┼─────┤
│36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1,226,667 │61,333 │
├──┼─────────┼───────┼────┼─────┼─────┼─────┤
│37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1,253,371 │62,669 │
├──┼─────────┼───────┼────┼─────┼─────┼─────┤
│38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1,139,429 │56,971 │
├──┼─────────┼───────┼────┼─────┼─────┼─────┤
│39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1,226,667 │61,333 │
├──┼─────────┼───────┼────┼─────┼─────┼─────┤
│40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1,156,571 │57,829 │
├──┼─────────┼───────┼────┼─────┼─────┼─────┤
│41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1,209,143 │60,457 │
├──┼─────────┼───────┼────┼─────┼─────┼─────┤
│42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1,226,667 │61,333 │
├──┼─────────┼───────┼────┼─────┼─────┼─────┤
│43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8 │BK00000000│1,139,429 │56,971 │
├──┼─────────┼───────┼────┼─────┼─────┼─────┤
│44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8 │BK00000000│1,196,400 │59,820 │
├──┼─────────┼───────┼────┼─────┼─────┼─────┤
│45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8 │BK00000000│1,226,667 │61,333 │
├──┼─────────┼───────┼────┼─────┼─────┼─────┤
│46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8 │BK00000000│1,261,714 │63,086 │
├──┼─────────┼───────┼────┼─────┼─────┼─────┤
│47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8 │BK00000000│1,209,143 │60,457 │
├──┼─────────┼───────┼────┼─────┼─────┼─────┤
│48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8 │BK00000000│1,139,429 │56,971 │
├──┼─────────┼───────┼────┼─────┼─────┼─────┤
│49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8 │BK00000000│1,226,667 │61,333 │
├──┼─────────┼───────┼────┼─────┼─────┼─────┤
│50 │鈐蔚公司 │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8 │BK00000000│1,196,400 │59,820 │
├──┼─────────┼───────┼────┼─────┼─────┼─────┤
│51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777,143 │38,857 │
├──┼─────────┼───────┼────┼─────┼─────┼─────┤
│52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596,571 │29,829 │
├──┼─────────┼───────┼────┼─────┼─────┼─────┤
│53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582,857 │29,143 │
├──┼─────────┼───────┼────┼─────┼─────┼─────┤




│54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822,857 │41,143 │
├──┼─────────┼───────┼────┼─────┼─────┼─────┤
│55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777,143 │38,857 │
├──┼─────────┼───────┼────┼─────┼─────┼─────┤
│56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596,571 │29,829 │
├──┼─────────┼───────┼────┼─────┼─────┼─────┤
│57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582,857 │29,143 │
├──┼─────────┼───────┼────┼─────┼─────┼─────┤
│58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822,857 │41,143 │
├──┼─────────┼───────┼────┼─────┼─────┼─────┤
│59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777,143 │38,857 │
├──┼─────────┼───────┼────┼─────┼─────┼─────┤
│60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596,571 │29,829 │
├──┼─────────┼───────┼────┼─────┼─────┼─────┤
│61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582,857 │29,143 │
├──┼─────────┼───────┼────┼─────┼─────┼─────┤
│62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822,857 │41,143 │
├──┼─────────┼───────┼────┼─────┼─────┼─────┤
│63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1 │ZA00000000│777,143 │38,857 │
├──┼─────────┼───────┼────┼─────┼─────┼─────┤
│64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2 │ZA00000000│596,571 │29,829 │
├──┼─────────┼───────┼────┼─────┼─────┼─────┤
│65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2 │ZA00000000│582,857 │29,143 │
├──┼─────────┼───────┼────┼─────┼─────┼─────┤
│66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2 │ZA00000000│822,857 │41,143 │
├──┼─────────┼───────┼────┼─────┼─────┼─────┤
│67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2 │ZA00000000│777,143 │38,857 │
├──┼─────────┼───────┼────┼─────┼─────┼─────┤
│68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2 │ZA00000000│596,571 │29,829 │
├──┼─────────┼───────┼────┼─────┼─────┼─────┤
│69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2 │ZA00000000│582,857 │29,143 │
├──┼─────────┼───────┼────┼─────┼─────┼─────┤
│70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2 │ZA00000000│822,857 │41,143 │
├──┼─────────┼───────┼────┼─────┼─────┼─────┤
│71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2 │ZA00000000│777,143 │38,857 │
├──┼─────────┼───────┼────┼─────┼─────┼─────┤
│72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2 │ZA00000000│745,714 │37,286 │
├──┼─────────┼───────┼────┼─────┼─────┼─────┤
│73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2 │ZA00000000│582,857 │29,143 │
├──┼─────────┼───────┼────┼─────┼─────┼─────┤




│74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54,286 │37,714 │
├──┼─────────┼───────┼────┼─────┼─────┼─────┤
│75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65,714 │38,286 │
├──┼─────────┼───────┼────┼─────┼─────┼─────┤
│76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77,143 │38,857 │
├──┼─────────┼───────┼────┼─────┼─────┼─────┤
│77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65,714 │38,286 │
├──┼─────────┼───────┼────┼─────┼─────┼─────┤
│78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817,143 │40,857 │
├──┼─────────┼───────┼────┼─────┼─────┼─────┤
│79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61,905 │38,095 │
├──┼─────────┼───────┼────┼─────┼─────┼─────┤
│80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3 │ZV00000000│754,286 │37,714 │
├──┼─────────┼───────┼────┼─────┼─────┼─────┤
│81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65,714 │38,286 │
├──┼─────────┼───────┼────┼─────┼─────┼─────┤
│82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77,143 │38,857 │
├──┼─────────┼───────┼────┼─────┼─────┼─────┤
│83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90,000 │39,500 │
├──┼─────────┼───────┼────┼─────┼─────┼─────┤
│84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61,905 │38,095 │
├──┼─────────┼───────┼────┼─────┼─────┼─────┤
│85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54,286 │37,714 │
├──┼─────────┼───────┼────┼─────┼─────┼─────┤
│86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4 │ZV00000000│765,714 │38,286 │
├──┼─────────┼───────┼────┼─────┼─────┼─────┤
│87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5 │AQ00000000│800,000 │40,000 │
├──┼─────────┼───────┼────┼─────┼─────┼─────┤
│88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5 │AQ00000000│765,714 │38,286 │
├──┼─────────┼───────┼────┼─────┼─────┼─────┤
│89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5 │AQ00000000│777,143 │38,857 │
├──┼─────────┼───────┼────┼─────┼─────┼─────┤
│90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5 │AQ00000000│754,286 │37,714 │
├──┼─────────┼───────┼────┼─────┼─────┼─────┤
│91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761,905 │38,095 │
├──┼─────────┼───────┼────┼─────┼─────┼─────┤
│92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817,143 │40,857 │
├──┼─────────┼───────┼────┼─────┼─────┼─────┤
│93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765,714 │38,286 │
├──┼─────────┼───────┼────┼─────┼─────┼─────┤




│94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765,714 │38,286 │
├──┼─────────┼───────┼────┼─────┼─────┼─────┤
│95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777,143 │38,857 │
├──┼─────────┼───────┼────┼─────┼─────┼─────┤
│96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754,286 │37,714 │
├──┼─────────┼───────┼────┼─────┼─────┼─────┤
│97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460,343 │23,017 │
├──┼─────────┼───────┼────┼─────┼─────┼─────┤
│98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466,571 │23,329 │
├──┼─────────┼───────┼────┼─────┼─────┼─────┤
│99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466,400 │23,320 │
├──┼─────────┼───────┼────┼─────┼─────┼─────┤
│100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469,524 │23,476 │
├──┼─────────┼───────┼────┼─────┼─────┼─────┤
│101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470,000 │23,500 │
├──┼─────────┼───────┼────┼─────┼─────┼─────┤
│102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460,343 │23,017 │
├──┼─────────┼───────┼────┼─────┼─────┼─────┤
│103 │鈐蔚公司高雄分公司│建富華有限公司│10307 │BK00000000│466,571 │23,3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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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鈐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富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球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