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曲兆屏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被 告 泰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媛
被 告 王振焜
林志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603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1112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損害賠償項目
及數額之計算、認定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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