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16號
TPDM,107,交簡附民,16,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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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曲兆屏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被   告 泰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媛
被   告 王振焜
      林志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603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1112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損害賠償項目
及數額之計算、認定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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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