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
郝鳳岐律師
凃嘉益律師
被 告 甲○○
振一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後壁鄉長安村一二八之四號
法定代理人 林中信
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 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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