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32號
TPDM,106,附民,432,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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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32號
原   告 林季融

被   告 賴敏瑞

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89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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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