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22號
TPDM,106,重附民,22,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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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林道一
      林道國
      王可為
      Alan Wang

      Eriv Wang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律師
被   告 林南星
      林德玄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519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
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附
民卷第3 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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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