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納爾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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