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10號
TCDV,107,訴,1510,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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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0號
原   告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被   告 林慶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944元,該 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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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