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46號
TCDV,107,訴,1446,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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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6號
原   告 仰泳潯
法定代理人 仰麟芳
被   告 顏啟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 以107年度補字第5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7年4月2日送 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 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收費答詢 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 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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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