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 告 陳鳳梧
陳鳳山
被 告 陳香貴
張瓊珀
劉文瑞
劉文棋
劉東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原告所提出臺中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初步核定為新臺幣5,130,240元(213.76平
方公尺《應拆屋還地之面積》×24,0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
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