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08號
TCDV,107,訴,1308,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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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   告 陳鳳梧
      陳鳳山
被   告 陳香貴
      張瓊珀
      劉文瑞
      劉文棋
      劉東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原告所提出臺中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初步核定為新臺幣5,130,240元(213.76平
方公尺《應拆屋還地之面積》×24,0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
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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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