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53號
TCDV,107,訴,1253,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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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53號
原   告 李宗鋐即澄品企業社
被   告 紀吉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 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此際因支付命令 已失其效力,法院即應依各該事件之性質,重行定第一審所 應適用之程序。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 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當事人 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該條所定之要件,當 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612號 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兩造先後於 民國105年5月31日、同年10月21日所簽立之合作契約,請求 被告依契約給付違約金。卷附2份合約書(司促字卷第7、8 頁)第6條均約定:「本合約書以中華民國為準據法,若因 本合約書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且原告在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內亦載明兩造定 有合意管轄法院之意旨(司促字卷第3頁),顯見兩造已就 上開合作契約涉訟約定有合意管轄法院,而本件既非專屬管 轄之訴訟,受訴法院自應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 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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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