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李淑琴
原 告 賴建偉
原 告 林美津
原 告 王美華
原 告 李朝江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府晶華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
萬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