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77號
TCDV,107,補,977,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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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李淑琴
原   告 賴建偉
原   告 林美津
原   告 王美華
原   告 李朝江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府晶華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
萬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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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