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58號
TCDV,107,補,958,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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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劉功超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被   告 黃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珍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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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