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34號
TCDV,107,補,934,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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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陳世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佑何彥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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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