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被 告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212萬2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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