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24號
TCDV,107,補,924,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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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訴之聲
明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
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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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