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4號
原 告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訴之聲
明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
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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