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76號
TCDV,107,補,876,201805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林觀譜
被   告 林瑞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