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陳美香
被 告 鄭鈴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76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