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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67號
TCDV,107,補,867,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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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鴻食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
載為新臺幣(下同)78萬8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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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鴻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