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50號
TCDV,107,補,850,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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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王駿逸
被   告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一、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
  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履行賣車合約附
  隨義務,車載衛星導航應符合目前現實道路狀況可以正常運
  作的義務。衛星導航圖必須要更新」,並未陳明訴訟標的之
  價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何,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
  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
  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規定計算之裁判費)。
二、如不知上開利益數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規定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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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