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古任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青芬、古青慈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 、
2 項記載,請求被告古青芬、古青慈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3,190,695 元、3,190,695 元,共計6,381,390 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2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