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39號
TCDV,107,補,839,201805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和機械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1/1頁


參考資料
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和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