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功原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和機械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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