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褚雋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86,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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