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潘勝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學發支付命令
(107 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0,8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