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李清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欣宜發支付命令
(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94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4,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
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