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06號
TCDV,107,補,1006,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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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葉庭妤
      廖志峰
      王詩如
      張美如
      蕭宇辰
      屈麗旻
      陳亞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介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山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聲明請求之金額,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附表
⒈原告葉庭妤:3,200元
⒉原告廖志峰王詩如:1,440元
⒊原告張美如:3,090元
⒋原告蕭宇辰:2,980元
⒌原告屈麗旻:2,430元
⒍原告陳亞庭: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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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山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