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葉庭妤
廖志峰
王詩如
張美如
蕭宇辰
屈麗旻
陳亞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介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山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狀聲明請求之金額,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附表
⒈原告葉庭妤:3,200元
⒉原告廖志峰、王詩如:1,440元
⒊原告張美如:3,090元
⒋原告蕭宇辰:2,980元
⒌原告屈麗旻:2,430元
⒍原告陳亞庭: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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