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盛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佳寧
上當事人與被告捷名建設有限公司、陳進財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65,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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