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劉建灼
劉建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
相 對 人 百酪多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相對人百酪多食品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均查無資料,不能排除相對人自始 未辦理登記而自始不具法人身分之可能性。若此,則相對人 僅為類似商號之組織,其實體法上權利義務均歸屬於張天和 個人,自得為其繼承。是依現存資料所示,若認定相對人屬 「多數人所組成之組織」之非法人團體,由於目前無人得代 表相對人行使權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 指定張天和之繼承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特別代理人之選任,係就有當事人能力而無訴 訟能力且無訴訟代理人之人,所為之規定,無當事人能力者 ,自無選任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百酪多食品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天和之繼承人之律師函及簡訊 截圖、最高行政法院76年度判字第865號判決、76年度判字 第1272號判決等為證,惟前揭證物均非關相對人屬性之認定 ,尚不足以證明相對人屬「多數人所組成之組織」之非法人 團體且存在之事實,聲請人自不得逕以相對人為當事人,主 張相對人為無訴訟能力之非法人團體,聲請對相對人選任特 別代理人。從而,聲請人主張其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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