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48號
TCDV,107,消債補,48,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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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消債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朱紘德即朱春財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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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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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三、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至107年4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至107年4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
├───────────────────────────┤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
│ 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 │
│ 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
│ 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
│ 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
│ 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
│ 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七、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八、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
│ 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
│ 明。 │
├───────────────────────────┤
│九、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
│十、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




│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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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
│ 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
│ 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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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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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