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46號
TCDV,107,消債補,46,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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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惠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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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1.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2.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5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
│ 張)。 │
├───────────────────────────┤
│4.應補正: │
│ 本人及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
│ 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5.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
│ 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6.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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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