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7年度,39號
TCDV,107,小上,39,201805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吳連昇
被 上 訴人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被 上 訴人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9日
本院臺中簡易庭106 年度中小字第2241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意旨略以:系爭建物係原地主之合建行為而建築完 成之房屋,亦因而取得系爭建物與坐落基地之所有權,此為 土地與建物原屬同一地主所有甚明。此後經買賣讓與建物與 土地之所有權,因而使上訴人取得建物所有權,被上訴人取 得土地之所有權,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 項規定,土地受讓 人即被上訴人與房屋受讓人即上訴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 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且其期限不受不逾20年之限制,上 訴人有合法權源使用系爭土地為房屋基地,原審竟採被上訴 人扭曲之說詞,認定上訴人就系爭土地為無權占有,顯然違 背民法第425條之1之違法,為此提起上訴等語,並聲明:原 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依 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 款至 第5 款規定,所謂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 當然違背法令。另按同法第436條之25 規定,上訴狀內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法令之具體事 實。是提起小額程序第2審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規定以第1 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 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 ,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 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之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 ,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為 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



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 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為小額訴訟,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 理由狀所載內容,泛言系爭建物與坐落基地原屬同一地主所 有,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1 項規定適用,原審認定上訴人無 權占用系爭土地,違背民法第425條之1第1 項規定云云。經 查,上訴人於原審陳稱:65年間地主陳元生等有與建商簽立 「興建合作商場合約書」,原地主亦已委託其母親將土地過 戶予各買受人,該大樓興建完成後,建物已完成所有權移轉 登記,而土地卻遲未辦理過戶完成等語(見原審卷第53頁) ,又稱:系爭建物第1 次登記所有權人為陳德銘,後讓與訴 外人郭敬遇,再讓與上訴人,土地部分因原地主陳元生遠赴 日本,委託其母陳簡巧雲辦理移轉,因故未辦等語(見原審 卷第80-81 頁),並有系爭建物登記簿謄本可參(見原審卷 第85頁),顯然地主陳元生僅係與建商訂立合建契約,地主 陳元生並非建物原始起造人,自無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又 合建契約僅係債之關係,地主陳元生係與建商訂立合建契約 ,不能逕依合建契約原始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足認本件並 無系爭土地與建物原屬地主陳元生所有之情形。上訴人上訴 意旨主張系爭土地與建物原屬同一地主所有,依此指摘原判 決違背民法第425條之1第1 項之規定,然未具體表明有何訴 訟資料可為佐證,且依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主張顯與訴訟資 料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既未表明有何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 上訴即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 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裁定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 43 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 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1/1頁


參考資料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