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7年度,41號
TCDV,107,家婚聲,41,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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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卓辰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霈淳即蕭語童間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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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