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卓辰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霈淳即蕭語童間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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