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財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謝文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農建間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蔡農建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發文通 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14日內補繳,且該通知已於 同年月20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 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