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945號
TCDV,107,司繼,945,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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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曾琮偉
      曾玉宜
      賴雅洵
      賴招瑜
      賴慧岭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7樓
      邱求龍
      邱求興
      曾金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曾賴盼不幸於民國107年2月21 日死亡,聲請人曾琮偉曾玉宜賴雅洵賴招瑜賴慧岭邱求龍邱求興曾金文(下稱聲請人等八人)為被繼承 人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 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曾賴盼於107年2月21日死亡,聲請人等 八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 據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 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曾東海曾美玉、 曾滋洋、賴曾美季邱曾美華等人,而曾美玉已於93年4月 19日死亡,故由曾美玉之子女高慧如高健洲代位繼承,是 被繼承人第一順位中先順位之繼承人應為曾東海、曾滋洋、 賴曾美季邱曾美華高慧如高健洲。而上開繼承人中, 除曾滋洋、賴曾美季邱曾美華高慧如高健洲於本案中 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曾東海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 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曾東 海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八人即非現時 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



人等八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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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