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522號
TCDV,107,司繼,522,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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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詹永光
受 選任 人 林道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詹允文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林道啓律師為被繼承人詹允文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詹允文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詹允文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詹允文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詹允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 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詹允文(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02 年12月11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 承,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對被繼 承人主張權利,依法向本院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 債權憑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 函影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 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書證附卷可稽,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67、674、895號卷宗 核閱無誤。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再者,聲請人於107年3月27日具狀推薦由林道啓律師 (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擔任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律師證正反面影本、名片影本等在卷可 稽,茲審酌林道啓律師具律師執照,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 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其本身亦有擔任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又查無其他不適任之情事,是若由 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 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 院認為由林道啓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 ,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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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