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248號
TCDV,107,司繼,1248,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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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 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張安民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 街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地址可稽,並有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 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 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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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