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573號
TCDV,107,司票,3573,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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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573號
聲 請 人 李昌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聰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江聰基」或「江基」?並補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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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