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62號
SCDV,106,補,762,2017080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晶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
毅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