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535號聲 請 人 陳峻峯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顏權騰、蔡鎮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蔡鎮璘」或「蔡璘」?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併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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