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535號
TCDV,107,司票,3535,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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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535號
聲 請 人 陳峻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顏權騰蔡鎮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蔡鎮璘」或「蔡璘」?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併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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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