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376號
TCDV,107,司票,3376,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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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376號
聲 請 人 林淑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戴素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票號WG0929560之本票原本供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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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