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242號
TCDV,107,司票,3242,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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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24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和富事業有限公司劉銘億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和富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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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富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