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61號
SCDV,106,補,761,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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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統帥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乃熊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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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帥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